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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代孕游走在法律边缘

2019-06-12 12:08编辑:admin人气:73


  在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有超过3.5万名婴儿是通过代孕生育的,面对巨大的代孕需求,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末诞生了商业代孕。中国人赴美寻找代孕绝大多数集中在美国加州地区,因为在这里代孕合法,并且有着丰富的华人资源。

  1987年,被广泛关注的新泽西州M代孕婴儿案掀起了美国各界对商业代孕的反思和讨论。当时,一名委托代孕的男子起诉要求代孕者按照合同约定交还代孕婴儿。此前,该女子由这位男子花1万美元雇来代孕。但是,当这个小生命降临时,代孕者却萌生了留下孩子的念头,于是乘飞机前往佛罗里达州,并以自杀和伤害孩子相威胁。后来,这位代孕者通过一系列的上诉,恢复了部分权利。据报道,其间这名代孕者所花费的法律服务费用为25万美元。

  至今,美国代孕历经30年的产业化发展,已经形成一条产业链。13个代孕合法州对代孕进行详细的法律规定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比如依照法律,代孕者必须没有犯罪史;必须通过有无吸毒、喝酒、吸烟的测试。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还要求,每一位代孕者必须在代孕前接受心理评估、性格测试和传染病检查。如果是已婚代孕女性,她的配偶也将接受传染病检查,他们的血液样本将通过各大医院和诊所直接送检。如此严苛的排查避免了疾病以母婴传播的形式带给代孕婴儿的可能性。该机构不仅对代孕者有着严格的审查,对卵子捐献者也有着相同的筛查要求。这样既规范了商业代孕的市场,又保证了武汉代孕新生儿的健康。

  在美国,如果没有以上每一步的确认证明而开始代孕,被视为非法。

  从法律上,美国代孕法明确规定代孕所生的孩子依照协议,在任何情况下都完全属于委托客户,这也从根本上杜绝了像中国非法代孕中经常出现的孩子归属权纠纷问题。在代孕合法州,孩子出生后就可在出生证上直接写上委托父母的名字,从而避免了繁琐的收养手续。

  另外,代孕法还要求委托客户的资金存放于托管账户内,代孕机构、代孕者、医院均没有权利来支配客户存放在该账户里的资金,律师依照协议和法律定期从账户里提取一定金额发放给代孕者,如果妊娠中止,则剩余费用退还给客户,这从根本上保障了客户资金的安全。

  尽管,美国从事相关业务的诊所、武汉代孕医生和机构数量激增,但代孕仍备受争议。反对者主要关注代孕者健康问题、代孕者中途被客户抛弃或代孕胎儿存在严重生理缺陷等案例。堕胎政治也对代孕构成了严重威胁,因为代孕通常会涉及怀双胞胎或三胞胎的问题,这就有可能进行选择性堕胎。

  英国代孕立法处罚商业代孕

  1978年,世界上第一例试管婴儿在英国诞生,英国也成为人工生殖和胚胎研究高度规范化的国家,但禁止商业代孕一直是英国代孕立法的宗旨。

  在1985年、1990年,英国率先颁布了《代孕协议法》和《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加强了包括代孕在内的人工生殖和胚胎研究的法律规制,英国代孕立法也经历了一场深刻变革。

  当时,英国《沃诺克报告》认为避免代孕及其负面影响的唯一有效办法是“使其非法化”,但是随后发生的一起跨国商业代孕案件,使得沃诺克委员会改变了看法。

  这起跨国商业代孕案就是Baby Cotton案,一位英国妇女通过美国一家商业中介机构,与一对美国夫妇约定,为其提供代孕服务,酬金6500美元。依据英国法律,收养孩子不得附有对价,否则为违法行为。但法官最终依据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判决提供精子的美国夫妇适合承担这名婴儿的照顾和监护责任,并允许其将孩子带出英国。

  该案发生后,沃诺克委员会不得不接受代孕已是客观存在并且不可能有效禁止的事实,但是认为鼓励或者任其发展可能对社会、伦理和法律秩序产生强烈震荡,为此武汉代孕建议英国政府禁止商业性或者盈利性代孕。为了应对Baby Cotton案产生的道德恐慌,英国仓促出台了《代孕协议法》,部分采纳了沃诺克委员会的武汉代孕建议,严禁商业性代孕和代孕中介,而自愿性的代孕和酬金给付却得以合法化。其后出台的《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进一步重申了《代孕协议法》的立场,并加以补充和修正。

  英国代孕立法的宗旨是抑制和处罚商业性代孕。尽管英国对代孕持不鼓励态度,但是对非商业性代孕行为却极为宽容。例如,代孕法允许委托者向代孕者支付酬金,也允许当事人为了签署代孕协议而进行倡议、斡旋或者编制代孕信息,加之该法未设立任何监管机构对合法的非商业性代孕进行有效规范和监督,也未明确代孕当事人和子女的法律关系以及代孕协议的法律地位,代孕很难达到有效管制和限制发展的目的,对当事人以及代孕所生子女利益的法律保护也失去效力,该法实施不久就遭到社会的尖锐批评。

  1990年,经过反复论证和讨论,英国通过了涵盖代孕问题的《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弥补《代孕协议法》的缺憾。但是,实践中当事人习惯于以代孕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酬金,由于《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否认代孕协议的法律效力,一旦代孕纠纷发生,当事人和法官都受到很大困扰。特别是双方不能在费用上达成默契,法官就要对费用的合理性进行判断,但是费用合理与否往往难以统一和客观化,这就加大了法官裁判的随意性和难度。这一系列问题也迫使英国政府不得不重新思考现行法律的灵活性和社会适应性。

  多数国家禁止商业代孕

  到目前为止,世界多数国家依旧严格禁止代孕。大部分欧洲国家立法禁止代孕行为,其中包括法国、瑞士、德国、西班牙、意大利等国。

  1989年,德国出台了《收养子女居间法规定》,代孕代孕母亲使用自己的卵子为他人生育或者委托夫妇使用自己的精子、卵子培养胚胎,寻找代孕母亲为其代孕的行为均是违法的,应被禁止。

  后来,德国在1991年的胚胎保护法中通过对胚胎的保护性规定,间接表达了禁止代孕的态度。

  在法国,1991年最高法院根据“人体不能随意支配”原则,颁布了禁止代孕的条例,并在1994年通过了生命伦理法律,全面禁止了代孕的做法,组织、策划代孕的协会或武汉代孕医生将面临3年监禁和4.5万欧元的罚款。此外,即使那些不育夫妇到允许代孕的国家寻找代孕代孕母亲并顺利得到与之有血缘关系的孩子,出生在国外的孩子也无法获得法国国籍。

  在瑞士,所有形式的代孕和借腹生子行为都是法律禁止的。即使在国外签署了代孕协议,根据法律,瑞士官方也无权认可。此外,所有瑞士大使馆也无权为代孕代孕母亲生的孩子发放护照及旅行证件。

  另外,在英联邦国家澳大利亚,除了塔斯曼尼亚州,其他州的非商业代孕都是合法的,但是商业代孕是违法的。雷恩的妻子莎尼先天不孕,他们与莎尼的姐姐莎伦达成协议,欲借莎伦的身体为他们生育孩子。于是,雷恩夫妇的受精卵被植入了莎伦体内,十月怀胎后生下了男孩汉米什。但据澳大利亚15年前的法律,生下孩子的母亲才是孩子的合法母亲,而提供基因的母亲不是合法母亲。2000年8月,澳大利亚立法委员会终于修改了有关条例,允许非商业性借腹生子的父母成为合法父母。法律修正案通过后,雷恩夫妇终于成为借腹所生孩子的合法父母,也成了澳大利亚非商业性借腹生子法律生效后的第一对夫妻。

  在澳大利亚的新南威尔士州,不仅商业代孕是违法的,这项禁令也延伸到了海外。那些企图通过到海外旅行,并寻找代孕者的夫妻将有牢狱之灾,或者是要交大笔的罚款。但是非商业性的代孕是合法的,而且为代怀孕中的妇女支付合理的费用也是可以的。

  而在邻国日本,法律对代孕没有严格规定,因此这个话题在日本还充满争议。比较有代表性的例子是,2003年日本艺人向井亚纪到美国寻求代孕,但是孩子生下来以后,日本地方政府却不给孩子上户口。此外2011年1月份,日本自民党的议员,前邮政大臣野田圣子在美国实施了代孕,并宣布孩子成功降生。由于代孕涉及到儿童福利,代孕者的权益以及生育风险等诸多问题,日本社会对是否出台法律禁止代孕展开过激烈的争论。

  代孕,在有些国家明令禁止,而一些国家则开“绿灯”,如欧洲国家比利时、荷兰、丹麦、匈牙利、罗马尼亚、芬兰和希腊允许代孕。

  不管法律是否允许,代孕已经成为各国都无法忽视的社会现象。现代医学技术给生育困难群体带来了希望,目前全球都存在潜在的代孕需求,无可避免会带来一系列法律、道德、伦理、社会问题。

  对此,一些反对代孕的人士也提出了疑问,代孕子女在法律上是否享有了解其真实身世的知情权,如果有,其知情权又和父母的隐私权产生冲突;另外,武汉代孕如何收集、管理好这些代孕亲子的信息资料,以免日后出现近亲结婚甚至乱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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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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